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
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
林世钰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视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
  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四个环节:第一,要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第二,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在接受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第三,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第四,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